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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设计应关注的五大因素

时间:2017-03-03 10:05来源:http://pku666.com/ 点击:

一个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不能仅从一个维度去考虑,也不能一成不变,而应当是根据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一个动态的考虑,如此说来应当是将股权结构设计当成一个系统的动态工程来考虑,其应当贯穿于公司设立之初,直至走向IPO资本市场抑或是消亡。
进行系统的动态的股权结构设计即是考虑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关注因素,股权结构设计需关注/考虑的因素有如下:
 
(一)公司融资需求
 
1、老股东套现需求
 
即公司创始股东基于规范公司出资瑕疵、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后续股权重组资金需求等而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方式变现,而老股东套现通常需注意的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股份锁定的要求、套现的路径(即是否通过直接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还是通过转让目标公司的母公司股权来实现)及套现时点和套现后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等,这些均是股权结构设计需考虑的。
 
2、公司业务板块发展的资金需求
 
根据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及业务方向的调整而需要的资金分配,可能需对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IPO及新三板一般也应披露融资的资金需求;比如目标公司旗下某一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则需考虑增资到该子公司的资金比例和股权比例、资金路径的可行性(如是否通过增资扩股到目标公司,再由目标公司以股本金的方式入资该子公司)。
 
(二)公司业务整合需求
 
1、公司业务转型升级
 
不管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还是被迫进行业务重组,公司都需要进行业务转型升级,在对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升级,势必可能牵涉到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尤其是对于集团性公司,需要根据业务转型升级对控股公司及旗下公司的资产优化、剥离,最重要的手段即是通过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实现。
 
2、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主要是当公司走向资本市场,根据相关资本市场的规则,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目前新三板和IPO都要求解决发行主体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常见的方式是关、转、停,并且要求不得再转给关联方;对于关联交易问题必须披露,并应当尽可能避免关联交易,对于不能避免的,需保证定价的公允性(从程序上保证,比如关联股东或董事回避表决等)。
 
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还要结合目标公司/发行主体的业务独立性、完整性、持续经营时间的认定等方面来考虑,采取收购、剥离转让等进行,这些均可能涉及股权结构调整的问题。
 
(三)引入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
 
1、 多轮融资的安排
 
公司从创立之初至天使轮、A轮、B轮直至上市前的PRE-IPO的融资均会稀释创始股东的股比,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涉及股权结构的调整。
 
2、 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
 
对于投资方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也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而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初衷主要是防止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侵害广大社会小股东的利益(一般是按同一次入资的价格应相同的原则,但亲属间的转让、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有所区别)。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需求
 
股权激励是指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对员工进行长期性的激励以留住人才,使员工能够以企业主人翁的精神,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实现员工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共赢,共同成长。
 
根据激励的计划,给予员工持股的比例、员工持股结构及员工持股的股份表决权等势必应提前在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中有所体现。
 
(五)资本运作及财务税务的筹划需求
 
1、融资及资本运作结构安排
 
主要是考虑未来的融资需求和股东资本运作的便利性、灵活性及避税的需要对公司持股层级的设定,比如典型的海外架构有三层,BVI(控股公司)-开曼(海外上市发行主体)-香港(税收考虑)-WOFI(实际业务)。
 
再者挂牌新三板或IPO都对目标公司/发行主体的股权具有相应的要求。如挂牌新三板对挂牌主体公司股权结构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1条“(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要涵义包括股权权属清晰,不得有代持和权属不清,不存在不确定性,出资到位、股权转让交割完整且程序合法,现金到账,资产出资经过评估;不存在代持,如存在代持必须还原并且相关各方签署承诺保证不存在纠纷和股权争议。股票发行和转让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合规,遵守相关股份锁定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所得税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进行公司融资或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公司并购重组时涉及所得税及其他税的问题,这亦是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设计应重点关注的要素。
 
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公司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及为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对所得税递延缴纳规定而需考虑的股权结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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